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管制类化学品管理的通知 |
浏览:456次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3日 |
各学院(部),部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管制类化学品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 购置 1.剧毒品、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的购买程序须合法合规。购买前须经所在学院、学校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通过后方可向供应商采购。 3.不得非法通过网购等渠道向供应商购买;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管制类化学品。 4.剧毒品购置原则上不予审批,建议使用替代试剂。 5.保存好相关审批与采购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备案。 二、入库 1.管制类化学品应按照“五双”管理要求,送至学校管制类化学品暂存间进行统一验收、登记和入库集中保管。 2.确认采购审批记录、验收记录、备案记录完全对应。 3.保存好相关验收记录。 三、申领 1.提前申领:领用管制类化学品需提前12小时在“化学品管理系统”(电脑端)或“智能危化品管理”(微信小程序)申请。 2.按需领用:严格管控用量,尽量做到当天领用当天用完。 3.现场称量:非整瓶领用请提前准备合适干净的容器、量筒或天平,现场量取(称取)。 4.双人签收:申领人准备“化学品管理系统”(电脑端)或“智能危化品管理”(微信小程序)申领记录,按时到场,双人领用,并做好记录。 四、使用 1.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制类化学品实验过程中须双人使用,并做好记录。 2.实验室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配备通风柜,手套、防护服、应急药品等防护设施齐全。 3.原则上当天未用完的管制类化学品须回收至学校管制类化学品暂存间;确因教科研工作亟需的,少量(不超过三天的使用量)可存放实验室的试剂柜(要求双人双锁、防盗安全级别达到规范标准),无该存储条件的和三天内不使用的均须回收至学校管制类化学品暂存间。 五、处置 1.产生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粘贴废弃物标签;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和私自处理。 2.各实验室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暂存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并作好记录。 3.在“化学品管理系统”(电脑端)或“智能危化品管理”(微信小程序)申请,及时将废弃物转移到废弃物暂存柜中,并适时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依规处置。 六、其他 1.应建立管制类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 2.应建立并及时更新管制类化学品台账,做好相关台账的保存与管理。 3.实资处将不定期对管制类化学品管理进行检查,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多次通报(反馈)仍未整改到位或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转自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